借款未討到卻先交了罰款 |
http://www.hbuatj.icu/2019年09月25日 09:06:34 |
舅舅后悔沒約定利息 外甥支歪招篡改借條 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。出借人向借款人討要欠款本是件理直氣壯的事情,可這次卻因出借人對借條“動了手腳”,最終借款還沒要到,反倒先交了罰款…… 近日,縣法院對一名在訴訟中篡改證據的當事人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決定。 2019年8月,姚某帶著借條來到縣法院,起訴要求董某歸還借款8萬元,并支付利息83520元。縣法院受理后,于9月5日開庭審理了該案。庭審當天,被告董某未出庭應訴,承辦法官在向原告姚某了解情況后,對其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時發現姚某提供的借條有多處疑點:借款利息處的筆跡不僅與其他地方筆跡不一致,且有明顯修改的痕跡。遂向姚某求證是否有對借條內容進行過添加修改,最終,姚某承認了該借條曾被修改過的事實,但表示修改借條的是自己的外甥申屠某某,自己并沒有動手。 法官當即傳喚申屠某某到庭,并向申屠某某了解相關情況。申屠某某表示,他聽村里人說借錢給別人就可以要求對方按月息2分的標準支付利息,知道舅舅姚某要起訴后,就給舅舅支了個“招”——在借條空白的利息欄加個“2%”。姚某想起當初董某借錢時說很快就還,便沒約定利息。沒想到4年過去了,董某百般推脫拒不還錢,后來干脆玩起來“躲貓貓”,人也找不到了,氣憤之下便聽從了外甥的建議。 法官告知他們,其行為嚴重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,并導致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作出錯誤裁判,妨害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,擾亂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。姚某及申屠某某均表示,已經認識到行為錯誤,并做了深刻反省。除批評教育外,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縣法院對姚某處以5000元的罰款,接到罰款決定書后的姚某更是追悔莫及。 法官提醒 誠信是為人之本,也是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操守。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了對不誠信訴訟行為相應的處罰措施,訴訟各方務必保證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,否則將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,浪費司法資源,不誠信訴訟行為也將面臨罰款、拘留等處罰,情節嚴重可能因涉嫌刑事犯罪,被追究刑事責任。 |
原標題: 借款未討到卻先交了罰款 |
作者:通訊員 童法 記者 陳燕 網絡編輯:俞俊 |